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精神,巩固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三)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的行为者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表现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属于教师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2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一学期内2次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3)课前未作充分准备,一学期内讲课内容出现2次明显错误而未能及时改正。
(4)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关闭而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
(6)在监考过程中有闲聊、看书报、随意外出等行为,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7)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每30份考卷出现误差达2份。
2.属于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一般教学事故
(8)因安排不当或通知错误等原因影响上课一学期达3次,或影响考试达2次。
(9)因试卷印刷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推迟开考5分钟以内。
(10)因不能按时登录考试成绩,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了正常的学籍处理。
(11)实验课准备不充分,影响了上课。
(12)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审批随意调、停课,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13)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工作不认真造成错订、漏订教材,影响了教学。
(14)教材主管部门发放教材不及时或各教学单位不按时领取教材,影响了教学。
(15)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而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16)未按时打开教室,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5分钟以内。
(17)教室内黑板损坏或灯管损坏严重,报修后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未能修复。
(18)教师休息室未按时开门,或一周内2次出现室内无饮用水供应。
(19)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能按规定清扫,卫生状况较差。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属于教师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严重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3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2)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
(3)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通话。
(4)评卷教师随意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
(5)监考人员迟到,导致考试推迟5分钟以上。
(6)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庇护、不及时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
(7)因工作失误丢失试卷或泄漏考试内容。
2.属于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严重教学事故
(8)因实验或操作技能课使用、指导不当造成经济损失1000~5000元。
(9)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
(10)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停课或延误考试。
(11)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审批随意调、停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一学期达2次以上。
(12)因审查不认真,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或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3)不遵守“河南大学自编教材选用办法”,私自发放自编教材,影响了教学秩序。
(14)教材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至开学第二周,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教材缺书率达20%以上。
(15)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16)经批准应维修的教学设施,超过一周不办理而影响了教学。
(17)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5分钟以上。
(18)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进行传销、推销等营利活动,造成了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3.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达4学时以上。
4.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了严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
5.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或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或收受学生礼品,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6.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7.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8.因教学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了教学的正常进行。
9.一学期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发现者(包括校巡视组、教学单位巡视组、校教学督导组、院(部)教学督导组、其他教职工、学生、教学事故责任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快捷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也可将教学事故书面报告投入“河南大学教学事故投递信箱”。
2.教务处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填写“河南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尽快反馈到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3.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院(部、处)或主管部门查实,在接到“河南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教务处。
4.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确认,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共同确认。
5.教学事故确认后由教务处填写“河南大学教学事故确认卡”,重大教学事故需报主管校长审定,原件交人事处,复印件分别交教务处、财务处和事故责任人单位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本部门内给予通报批评。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当年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先。
(3)视其情节轻重扣发1~3个月岗位津贴。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缓聘甚至解聘;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当年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先。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5)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河南大学教学事故确认卡”之日起10日内,向“河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河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集体研究后给予仲裁及回复。
五、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专科生学历教育教学活动。
(二)学校对教学管理优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2002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