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强化大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并支持大学生积极参与理论和技术创新研究,广泛开展各级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河南大学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来源为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的社会各界捐赠和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河南大学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基金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和学科专业竞赛的遴选设置、组织协调、规则制定、表彰奖励、总结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各院(部)成立相应的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院(部)本科生开展创新性实验计划与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实践活动的实施细则,做好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和学科专业竞赛的宣传动员、报名选拔、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仪器设备,为项目实施和参赛学生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 对于获批立项的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和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学院(部)原则上应配备1-2名指导老师,参与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和学科专业竞赛活动进行全程指导。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组织开展学科专业竞赛、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以及成果奖励等创新实践活动。
(一)学科专业竞赛:重点资助国家、河南省及校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报名费、耗材费、差旅费、书刊资料费、印刷复印费、培训费、上机费等,如有特殊开支,须报校创新与科研基金办公室核批。
(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主要资助由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遴选推荐、学校评审立项的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按照《河南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09〕290号)进行经费预算与开支。
第七条 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级别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由学校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基金工作领导组具体认定。
(一)校级是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和创新性实验项目。
(二)省级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如华中地区)举办的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和创新性实验项目。
(三)国家级是指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和创新性实验项目。
(四)国际级是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学科专业竞赛活动。
第八条 校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相关信息由学校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基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向全校发布,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报名参加。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自主开展的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可向学校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基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经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资助。
第十条 校级学科专业竞赛及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选拔赛,采取学校主办、委托相关院(部)承办的方式进行。各承办单位在赛事启动前应制定竞赛工作方案,并报学校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基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竞赛结束后将书面总结、获奖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照片等原始材料报送校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基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基金由学校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教育发展基金会和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各承办单位应在竞赛方案中列出经费预算,在活动开始前报学校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基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获批承办竞赛活动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算情况,本着勤俭、节约、务实的原则,合理使用资助经费,专人专管、专款专用,并建立账目备查。所用经费的有效票据,经院(部)主管领导验收审核签字,校本科生创新与科研基金工作领导组组长审批后,到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及财务处报销。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任何酬金。
第十四条 受本基金资助创新项目和学科专业竞赛活动的所有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参加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和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获得专项学分,计分办法按照《河南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可获得创新成果奖励,对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大学,第一署名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的学术论文、专利等高水平创新研究成果,按照《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校发〔2009〕286号)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各院(部)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评选表彰“河南大学创新活动优秀指导教师”和“河南大学创新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创新与科研基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